退換貨規則
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日内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操任何費用或對價,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告知消費者,將排除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。
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,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 7 天鑑賞期(包含例假日)之權益,七日鑑賞期屬『考慮期』並非『試用期』,商品(含贈品)一經拆封/使用、以致缺乏完整性即失去再販售價值時,為保障會員之衛生安全,恕無法退貨。(商品本身具有瑕疵不受限於此規範)

另如雷雕服務,屬不可二次販售之客製化商品,無七天鑑賞期與退換貨服務(商品本身具有瑕疵不受限於此規範),請知悉。